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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 宁波市监管部门机制出新 十年“打传规直”成果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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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日志
海曙“打传规直”宣传活动现场。资料图片
严查严打 十年“打传规直”成效突显
“2009年7月,宁波市建立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机制。2014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逐步形成政府负责、综治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打传规直"工作新格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直言,纵观我市近十年的“打传规直”之路,可谓工作亮点频出、工作成效突显。“以破大案、挖源头、捣窝点、摧网络为主旨,集中力量快、准、狠查处一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大案,并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传销头目骨干,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起到了极大的震摄作用。”
2013年、2014年,杭州湾分局联合公安部门两次发动大规模“打传”行动,500多名执法人员同时行动一举打掉了隐藏于该区世纪城小区的多个传销窝点,成功将这个涉及全国十多个省市、成员超过500的大型传销组织连根拔除,抓获并刑拘47名“老总”头目,清查291名涉嫌传销人员,当场劝返普通参与人员209余名,查获涉案资金1000多万元;
2014年,象山连续破获2起因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成功捣毁2个传销窝点,及时解救被骗人员30人;
2014年,余姚、慈溪等地查处假借“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名号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8个窝点被端,320名成员被抓捕;
2015年,余姚成功摧毁“东方苗灵”传销犯罪团伙,捣毁传销窝点10个,刑拘10人,教育遣返120余人……
据相关统计,十年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共查处传销案、违规直销案109件,摧毁了“金桥计划”、假“天津天狮”、“源之鑫”、“1040工程”、“明明商”等十余个大型传销组织,捣毁传销窝点近2000个,累计涉案金额超1亿元,罚没款共计837.9万元,移送公安部门案件52起。
机制出新 部门齐抓共管“清洼地”
传销行为的特性,决定其不但组织隐蔽,而且多伴有欺诈、控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市场监管、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集宣传、教育、防范、监控、处置五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格局应势创立并逐步健全。
2009年7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成员单位间的协作配合;同时,联合执法机制启动,成员单位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执法联动、案件会商;随后,从实际工作出发,更细化、更有实效的制度、举措或创立或推陈出新,出租房报备制度、网络化监管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等,强力提升了我市对非法传销从防控到打击的力度。
“去年,我们将基层原有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引入到"打传规直"工作,原来乡镇、街道的网格管理员、联络员兼任"打传规直"工作联络员,将宣传监管力量广撒、下沉至各村各小区,进一步夯实了社会监督基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处孙处长介绍说,自去年开始,我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组织这些网格联络员开展各种“打传”、“防传”方面的知识及业务培训,明确要求他们随时掌握各自管理网格内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举报并协助做好教育排查工作。
督促引导 直销企业重在自律规范“对于直销企业的监管我们一直以指导规范和引导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孙处长表示,针对直销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现象,一般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企业整改;而对于发现违规问题的,则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企业负责人的方式,提出警示并帮助督促查找解决问题。
除此之外,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还通过向社会公示直销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重大事项变更、日常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促使直销企业重视自身信用信息,增强自律诚信的守法意识。
2015年3月31日上午,宁波直销企业志愿者联盟首期确定奉化江口街道王溆浦村为共治点,在甬的13家直销企业共捐款39.5万元,助该村开工治水、清泉流长。
“近年来,我们有意识地引导直销企业开展各种回报社会活动,比如最近重阳节的慰问老人活动,春节慰问贫困活动,台风等灾后捐物求助活动,以及日常结对捐钱修路助学活动等,目的就是通过这些活动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有了社会责任感,企业才会不断完善形象,不断提升自我价值,从而也让我们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孙处说道。
法律链接
关于传销
组织策划传销的法律责任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
参加传销的法律责任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参加传销的法律责任
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法律责任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出租房屋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关于直销
违反退换货规定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其分支机构甚至是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的法律责任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甚至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违规培训的法律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甚至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销培训员则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直销员违反规定不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成交前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退货制度或者成交后不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售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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