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大连查处宁波康益公司非法直销案 涉案企业身份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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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近日公示了一件非法直销案,涉案企业宁波市康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康益)因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15万元。但记者查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的信息与这家企业不符。

  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2年9月10日,宁波康益和香港金科伟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科)签订产品销售合同(2014年9月10日,香港金科与其解除合同),获得金科沃特净水器的销售权,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大连地区建立直销员队伍,打着香港金科的旗号,和销售人员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宁波康益采用直销的方式,让销售人员以直销员名义,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大连市工商局查明,宁波康益的直销员收入按照其直接推荐销售业绩的10%提成计算,直销员和消费者之间没有上下级推荐利益关系,直销员和直销员之间没有任何销售业绩关联,直销员一次性销售7台净水器还可享受每台50元的“店补奖”。同时,宁波康益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设立香港金科大连办事处、产品专卖店,共招募以顾某为负责人的10人直销员队伍。截至案发,宁波康益从香港金科共购进166台净水器并已售出,违法销售收入5.150708万元。

  大连市工商局认为,宁波康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宁波康益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康益的注册号为330206000035135。记者查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发现,该注册号显示的却是另一家公司,名为“宁波市宣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除了注册资本金额及注册号相同外,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都不一致,两家企业是何关系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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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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