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领域上的紧箍咒
http://www.dsblog.net 2009-08-20 15:10:07
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也好,还是自律规制也好,都相对比较完善,跨国公司不同程度上受到这些规制的自律性或强制性约束。
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促进公司合规经营。比如,OECD1976年制定,2001年修订《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规定了10项指导原则,其中第六项以“打击贿赂”为题,专章规定了跨国公司在打击贿赂方面的行为准则。指出“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它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其中,特别强调企业应“1. 既不提出向公务人员或合作企业雇员提供占合同支付任何比例的报酬,也不接受这样的要求。不应以分包合同、采购定单或咨询协议为手段向公务人员、合作企业的雇员、其亲属或商业性协作单位提供报酬。2. 确保代理商的报酬合理并只为合法服务支付报酬。若有必要应编制一个为了与公共机构或国营企业交易而聘请的代理商的名单,并向主管部门提供该名单。3. 提高其打击行贿与索贿活动的透明度。其中的措施可能包括公开打击行贿与索贿的承诺,并公布公司为履行承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企业还应促进公开性并与公众对话,以此提高和促进公众对打击行贿与索贿的认识与合作。4. 通过适当地宣传公司政策,并执行培训计划或纪律程序,促进雇员了解并遵守公司政策。5. 采用抑制行贿或腐败行为的管理控制制度,并采用可以防止建立“帐外帐”、秘密帐户或建立不能适当和公平的记录有关交易的档案的财务与税收帐目及审计制度。6. 不向公职候选人、政党或其它政治组织非法捐款。捐款应完全符合向公众公开的要求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1999年,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率先倡导,邀请全球企业界领袖共同参与推动“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行动。契约言简意赅地倡导十项基本原则,其中第十项基本原则就是“反腐败原则”,明确指出“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除了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等促进的以上企业自律性规制之外,在法律规制的层面,跨国公司也面临更多强制性的紧箍咒。典型的是美国1977年“水门事件”后出台并不断完善的《反海外腐败法》,这部法律具备广泛管辖范围而处罚也很大,是全球各国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有时也被称为“长臂法律”。它不只是管辖美国的本国公司,而是管辖所有与美国有某种联系或有意地与美国建立了某种联系的公司。包括任何在美国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虽然总部不在美国,但在美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如果外国的公司或个人实施了促成美国领土范围内行贿行为发生的话,也将依法受到追究。美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如果授权、指使或控制其雇员或代表人行贿,且该雇员或代表是美国的公民的话,则该国外分支机构所属的美国母公司也将依法受到追究。
目前许多在华跨国公司加入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和《全球契约》等高度规范行贿行为的国际契约,而且许多跨国公司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因此,相对而言,在华跨国公司在商业贿赂方面头上戴的紧箍咒多于中国境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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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合规文化包含职业道德、价值观念、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等内容,它通常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2)遵守企业伦理和内部规章以及社会规范、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
反商业贿赂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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